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8民初345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成都宏世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及装配式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宏世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及装配式工程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