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2402号
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轶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