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054号
原告: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孵化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2910iv>
法定代表人:张轶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