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2910。 法定代表人:张轶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368号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孵化中心7#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15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0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