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垠壹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002民初2009号 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2901。 法定代表人:张轶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垠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三星路杭集政府5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淼淼,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与被告扬州垠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垠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被告垠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淼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垠壹公司向原告支付承揽合同价款19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保险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原告承揽了被告的大发地产扬州241项目品牌墙设计、广告布展制作及安装等工程。承揽工作完成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工程量确认、工程验收并签字。因验收已合格,被告理应支付工程款。因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承揽合同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垠壹公司辩称,认可欠付承揽费用196000元,但不同意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和保全保险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承揽被告发包的大发地产扬州241项目品牌墙设计和制作工程。2021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2022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主张付款,被告对付款金额196000元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作量验收单、安装完成验收单和请款单各1份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户内物料制作合同》1份,证明原告未按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意赔偿利息损失。本院审查后发现,合同第3.2.2条约定“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税点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视为未申请款,造成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垠壹公司应当按约给付承揽合同价款。被告垠壹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承揽合同价款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约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被告按约可以顺延支付期限,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垠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合同价款196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2161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1元,由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 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22元。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