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滨江(上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6262号 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2910。 法定代表人:张轶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滨江(上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1088号3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滨江(上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拒绝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