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18805号
原告: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崇礼镇中塘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李阳,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畅,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旭卫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附5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谢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诉被告四川旭卫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中晟公司申请对旭卫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被告旭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服务费6.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以6.5万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6.5万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会东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质量监测服务,合同经费总额为10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35000元后就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7万元,被告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并表示无异议。但被告在支付了5000元后,再未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旭卫公司辩称,认可尚欠检测费6.5万元,其他费用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旭卫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中晟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就会东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质量监测项目,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有关规定,协商确认检测项目和采样计划,由乙方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满足正常检测工作条件的情况下,采样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本合同经费总额10500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甲方需在此合同生效后采样前3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35000元支付给乙方,在乙方完成监测报告并交付扫描件给甲方后支付30000元给乙方,甲方收到监测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监测费用40000元付给乙方;甲乙双方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标准为对方的实际损失和本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2020年4月,中晟公司向旭卫公司发出《对账单》载明,旭卫公司尚有7万元款项未结清。旭卫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毅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无异议”并加盖公章。
2020年12月3日,旭卫公司向中晟公司支付5000元,备注“检测费”。
庭审中,旭卫公司认可中晟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并向其交付检测报告。双方一致确认旭卫公司尚欠中晟公司检测费65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对账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晟公司与旭卫公司签订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旭卫公司尚欠中晟公司检测费6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旭卫公司未按期支付检测费已构成违约,中晟公司要求旭卫公司按合同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10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鉴于中晟公司要求旭卫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已得到支持,中晟公司因旭卫公司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已得到弥补,综合考虑旭卫公司的履行情况,本院对中晟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中晟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旭卫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费65000元;
二、四川旭卫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500元;
三、驳回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元,减半收取计989.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909.5元,由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5.5元,四川旭卫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