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12执26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8638文书,于2020年9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付754774.11元。 本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川AD2××**帝豪汽车、川AD2××**帝豪汽车、川AD2××**野马汽车、川AR××**野马汽车、川A4××**野马汽车、川AC××**野马汽车、川A1××**吉利汽车、川A7××**野马汽车、川AZ××**帝豪汽车、川A1××**传祺汽车、川A5××**吉利汽车、川A5××**哈弗汽车、川A3××**江淮汽车、川A3××**东风标致汽车、川A5××**奇瑞汽车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且系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用车,暂无法处置;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泉驿区房屋、龙泉驿区经开区土地。但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且设有高额抵押,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754774.11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