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艾默生自动化流体控制(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82民初6254号 原告: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大龙潭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默生自动化流体控制(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四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艾默生自动化流体控制(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1元,由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