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11执1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佰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佰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3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