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692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