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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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692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