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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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租金412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案已冻结,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1年7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41250元及利息,诉讼费416元、执行费518.75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16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