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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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28471374R。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2)浙07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到位0元,全案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23元,扣除罚款523元,申请执行人受偿0 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布控拘留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02执5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 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