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570号
原告:嘉兴元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永联路面公司西侧、规划东创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6154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镇桑梓路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547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元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元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欣娟
二○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