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1民初23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侯仁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各自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各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2080元,两项合计6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炬新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