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20059号
原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3楼13号。
法定代表人:**里。
被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新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