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18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冉红霞,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欢,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熊友茹,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科技园武青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小君。
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8000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加处罚款18000元。本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于2018年6月11日进行了听证调查,并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申欢、熊友茹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系负责邛崃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邛崃市卧龙镇天成瑞景是成都瑞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物业管理由成都瑞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2017年5月3日,成都瑞云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保养合同》,约定由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对该小区的11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2017年6月3日11时10分,该小区业主王桂枝准备回家时,搭乘电梯行驶到9楼时,电梯突然下滑,卡在6楼。王桂枝及时与物业联系,物业工作人员杜某于当日11时21分及时与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刘某联系,并要求其马上赶到现场。被困人员于11时30分被物业人员救出。后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刘某于下午13时才赶到现场。
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邛市场监处告字[2017]第02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邛市场监处字[2017]第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邛市场监处字[2017]第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2018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邛市监催告字[2018]0200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并于同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也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缴纳的罚款18000元及逾期未缴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18000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电梯设备保养合同、邛市场监处告字[2017]第02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邛市场监处字[2017]第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邛市监催告字[2018]0200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邛市场监处字[2017]第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8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邛市场监处字[2017]第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8000元及逾期未缴纳产生加处罚款18000元的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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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严开明
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阎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