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1961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445519,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梅,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95年3月8日出生,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人事主管,住西宁市。
被告: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77656542M,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路15号1幢1号3层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郎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