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涪陵区长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3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51********,汉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南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长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593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长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锋物业公司)、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高电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3月14日经过本院主持,并且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长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米高电梯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要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