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84号之一
原告:成都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长乐村4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69887436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53862516。
法定代表人:郭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3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为本案的被告。2019年3月20日,原告成都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601.00元、诉讼保全费1420.00元,共计3021.00元,由原告成都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