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申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75号

原告:成都申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17号1栋3单元16层16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17号1栋1单元10层10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申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申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依照《》第、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申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郭静

人民陪审员吴仪

人民陪审员薛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阎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