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9173号
原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西四路99号3栋2层20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指定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前,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