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8643号
原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西四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3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力比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