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民初438号
原告:成都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成都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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