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知民初219号
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两河村6组。
法定代表人:刘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开源智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90号。
经营者:***。
被告:四川中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新苗村2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开源智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中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晞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