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73行初4280号
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两河村6组。
法定代表人刘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成都开源智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敬业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凌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简称凯隆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第288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成都开源智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14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凯隆公司在传票指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不具有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处理。
案件受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宫朝红
人民陪审员***(已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