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10143号
原告:青岛宏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85号3号楼8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茗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第三人:***,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宏升石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牛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