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281民初1436号
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茗福路19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同时指定了收款账户,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借款给被告1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希望能够调解,大概在六月底及年前分两次偿还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0年1月8日向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出具借支单一份,载明:被告借到原告15万元,该款项打入户名为***账户。原告于2020年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15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上述款项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差欠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有***签字的借支单、***的答辩意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故对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