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12民初13737号 原告:湖北某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第三人:成都某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湖北某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成都分公司)、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及第三人成都某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某丙公司、第三人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索赔及退场补偿金902100元及利息27992.66元(自退场之日2022年10月28日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其后利息以人民币902100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成都分公司”)签订“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该合同约定某某成都分公司将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某某成都分公司的指示完成了部分施工工作。2022年10月28日,因业主成都某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和被告间项目推进计划调整,原合同无法继续实施。原告与某某成都分公司、成都某某公司签订《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及退场协议》(以下简称“《退场协议》”),该《退场协议》约定,原合同终止履行,成都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已完工程实体部分价款1066806.83元,某某成都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索赔及退场补偿金902100元。《退场协议》签订后,成都某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66806.83元,但某某成都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索赔及退场补偿金902100元至今未付。因某某成都分公司系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故某丙公司应为某某成都分公司对外债务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退场补偿金即带有补偿的性质,系各方商定的赔偿价格,且已经明确包含了案涉工程的全部费用,原告再就退场补偿金主张利息与双方约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其次,原告以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的日期起算利息的请求与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第三,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作为我方的分支机构,我方应当对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原告并未证明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没有能力承担相应责任,而直接要求我方就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我方提起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某甲公司辩称,施工合同是原告方与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签订的,我方不是合同主体,不应根据施工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另外,根据《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及退场协议》,我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9日,原告某乙公司(承包人)与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将当代璞世花园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某乙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某乙公司依约完成了一部分施工工作。 之后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上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22年10月28日,第三人某甲公司(丙方)作为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的出资建设方与原告某乙公司(乙方)及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甲方)协商,达成了《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及退场协议》,决定终止原施工合同。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2021年6月9日签订的“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盖章后正式终止,同时乙方同意终止“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并展开退场准备工作,甲、乙、丙二方共同开展已完工程结算工作,其中丙方承接“原合同”中工程实体部分权力义务并负责其结算及承担费用,甲方负责索赔部分结算并承担费用”。第四条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丙方需承担的已完工程实体部分结算价:¥1066806.83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万陆仟捌佰零陆元捌角叁分):甲、乙双方确认甲方需承担的索赔及退场补偿金¥9021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万贰仟壹佰元);以上金额均为含税价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第五条约定“第四条所述已完工程实体部份结算价款、索赔及退场补偿金的支付:1、本协议生效后,且乙方全部完成退场,并向丙方完成场地及资料移交等相关工作后,丙方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实体部分结算价的100%,付款前乙方需配合甲方解决样板房外装材料下料错误问题;索赔及退场补偿金具体付款方式及节点由甲、乙双方另行点协商,甲、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所致争议,应自行解决,不得由此影响项目正常施工,否则甲、乙双方应当向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约定“1、本协议签订完成后,甲方应该为乙方退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乙方须在_两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退场并将已建工程、场地及全部资料移交丙方”。 签订前述协议后,原告某乙公司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依照协议约定退场。2022年12月7日,第三人某甲公司按约定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066806.83元。 上述事实,有《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及退场协议》、《已到场未安装使用主材统计表》、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作为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当代璞世花园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及退场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在原告某乙公司依照约定退场后,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应履行支付原告某乙公司索赔及退场补偿金902100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某丙公司应承担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逾期支付原告索赔及退场补偿金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分公司经过依法登记,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财产实际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因此某某成都分公司应以其财产向原告某乙公司承担责任。关于利息,退场协议虽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但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应在合理期限进行支付,现被告某某成都分公司未履行该支付义务,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本院酌定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该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某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支付902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021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1元,由被告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