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15518号
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宫展业企业孵化器中心A座一单元104室,组织机构代码73346985-0。
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艳秋,女。
被告**,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洪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滕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