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15518号 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宫展业企业孵化器中心A座一单元104室,组织机构代码7334698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