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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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46号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加奥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