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46号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