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4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证据,证明南车长江铜陵车辆有限公司代其公司垫付***在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亦当庭承认其所诉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费用中含非自付部分,故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40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7元,退还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