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之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乐育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0元,减半收取为10955元,由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