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之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乐育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德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0元,减半收取为10955元,由上诉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