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2249号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对原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中“陕西方圆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应补正为“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岩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