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11292号
原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嘉天国际**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阜成门外经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方园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34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打印:扈艳红校对:***年月日送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