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4140号
申请人: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街光丰电子商务大厦305-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09473284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67728L。
法定代表人:*早荣,董事长。
申请人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其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