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323民初672号
原告: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街光丰电子商务大厦305-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09473284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志,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高安市长帆物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石脑镇森泽商贸城68栋3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9X2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云梦街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9242445XB。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安市长帆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2
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计651.5元,由原告萍乡瑞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