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603执保71号 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116961284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团结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2857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亿利大厦二层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4)内06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向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 已冻结被申请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库布其光氢治沙新能源有限公司121045253.8元的股权数额,冻结金额为121045253.8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停止办理账户担保、变更、注销等手续,期限为一年。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