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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784执1740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古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初伟。
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山镇东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吕秋青。
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山镇东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吕秋青。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古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山镇东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永康市龙山镇东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1)浙0784民特878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山镇东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永康市龙山镇东来村村民委员会在(2022)浙0784执1740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山镇东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永康市龙山镇东来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7851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美 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冯 雅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