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1民初3690号
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2010184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西港新界******。
法定代表人:王擎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楠,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古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804606051,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松涛苑**楼>
法定代表人:吴初伟。
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古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赖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