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12民初4106号
原告: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7Y。
法定代表人:谭庆国,系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平,系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广丰县。
原告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捷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捷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计人民币217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被告**承接了世纪中央城等地外墙粉刷,原告绿捷公司共向被告送货31吨,单价700元/吨,共计人民币21700元。被告口头答应在半年后将货款全部付清。当还款期限到时,原告多次与被告通电话要求将货款全部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绿捷公司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和主张提供如下书面证据:第一组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送货单四份;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向被告共送货21700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原告绿捷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3月,经原告绿捷公司副总杨秋菊介绍,被告**在原告绿捷公司处开始购买界面剂。2018年3月19日因红谷滩隧道外墙粉刷的需要,被告向原告购买10吨界面剂,每吨单价700元共计7000元;因世纪中央城外墙粉刷的需要,被告于2018年3月26日、3月31日分别向原告购买界面剂8吨、10吨,每吨单价700元共计12600元;2018年6月13日,被告因世贸路外墙粉刷的需要向原告购买界面剂3吨,每吨700元共计2100元。上述货物共计人民币21700元,均由被告**在绿捷公司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被告收到货物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由被告**向原告绿捷公司出具的送货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已经完成了21700元的供货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17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昀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敏
书 记 员 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