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楠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南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启元(长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06514号
原告长沙南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内金海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启元(长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157号4栋104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南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启元(长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南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南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南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1元,因撤诉减半收2830.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90.5元,由原告长沙南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