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楠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南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民终8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南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内金海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南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电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7)湘0111民初9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南车电气存在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随意降薪的行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进行认定,认定主要事实方面存在遗漏。***在南车电气工作,一直从事装配工的岗位,***与南车电气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了***从事装配工岗位,但是南车电气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调整到其他岗位,***在会议中多次提出反对。在***被辞退的前一个月,南车电气未与其协商一致即单方面将其工资降低。因此,上述事实对该案有重要影响,但是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南车电气辞退***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抽烟,南车电气给予其警告处分,***因小孩重病请假未被批准旷工一天,南车电气给予其记大过的处分。南车电气的上述处分行为,并不符合该公司制定的《员工行政纪律管理办法》,***的上述行为虽然有违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并没有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处分的情形,南车电气认为***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纪,但是根据南车电气的《员工行政纪律管理办法》,***的行为不符合该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
南车电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南车电气不存在调整工作岗位和随意降薪的行为。上诉状中认可以及南车电气提供了***亲笔签字的工作岗位职责,确定***为装配工岗位,南车电气指定的工作从未超出过***的岗位职责。只是在岗位职责内对于工作内容的正常安排,不存在***所说的调整工作岗位事实。三、2017年6月***工资为1886元并不是南车电气主动降薪。根据***的工资条可以看出该月***多次事假、病假,工作时间不足正常工作时间的一半,所以其2016年的工资与其多次请假直接相关,不存在南车电气随意降薪。四、南车电气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致宣称小孩病重请假为批准、旷工是虚假的。在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孩生病的事实,并且公司在处分意见下达之前要求***提供小孩的病历。***改口说回家是为了购买房屋,所以才有了证据中***自书的检讨书。五、***多次违反南车电气的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通过了工会,并且以培训考试以及劳动合同的记载资料的发放等各种形式由***亲笔进行了确认。南车电气依照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单方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南车电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840元(月均工资4535元*24个月=108840元)。
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9月21日***入职南车电气工作。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7月20日南车电气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与南车电气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该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南车电气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认为南车电气因工作场所抽烟即给予警告、请假未批准旷工即记大过有过分之嫌;南车电气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调薪系违反劳动法规,以表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用工目的;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事项在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南车电气认为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不需要每个员工签字;南车电气通过多种形式告知规章制度;南车电气调整工作岗位,***不服从安排;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与工种的内容;南车电气非随意处分,解除劳动关系也是依法进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规定:***违反劳动纪律,南车电气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合同。另,规定《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员工考核管理力办法》等专项协议或者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定以下事实:第一,南车电气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第二,南车电气通过考试、发通知等形式让***知晓劳动纪律及其他制度;第三,***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被南车电气以违反劳动纪律给予警告、记大过等处分;第四,南车电气曾多次与***就劳动纪律遵守问题谈话,***也曾写过检讨书;第五,南车电气解除劳动关系与单位工会进行过协商。故一审法院认定,***在南车电气工作确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南车电气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关系未有违法之处。因此,对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与南车电气所签《劳动合同书》约定:1、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2、根据南车电气工作需要,***同意从事装配工岗位工作,因公司发展需求南车电气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3、南车电气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工作和生产经营需要及***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考核表现,调整***的工作岗位和职务,并随之将薪酬调整新工作岗位的薪酬标准,***愿意服从南车电气的安排。4、***违反劳动纪律,南车电气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劳动合同。5、***有下列情形之一,南方电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赔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南方电气的规章制度的。……。双方还就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等进行了约定。对于南方电气制定的《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员工行政纪律管理办法》、《薪资级序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均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照执行。南车电气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员工行政纪律管理办法》4.4.5A类(严重违纪)c)规定:“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服从公司调薪调职的,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等等。***在南方电气工作期间,多次因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处分:2016年4月18日,***在请假不予准许的情况下,不服从工作安排,直接回家,旷工一天。2016年5月3日,***就上述行为作了检讨,保证改正缺点,服从工作安排。同日,南方电气作出《关于给予***记大过处分的通报》,该公司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破坏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员工行政纪律管理办法》,考虑到***是十年的老员工,经研究决定,从轻处理,给予***记大过一次,降薪二级。2016年11月1日至22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采取消极抵触,请事假8天。为此,2016年11月22日,南方电气工会就***的工作态度与其谈话。因***开晨会不参加,无故缺席,对考核异常单不签字。2016年11月29日,南方电气行政部经理罗娟与***谈话,根据***的上述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告知***,如果再发生类似事件,公司将按“严重违纪”处理。2016年11月30日上午八点四十分,南方电气行政部经理罗娟到生产现场,发现***坐在生产现场烤火、看手机,罗娟进行口头警告,希望其改正。随后装配科主管向***派发生产任务,但***不服从。2017年6月6日,因***拒绝执行200件万向节组装计划,南方电气多位领导与其谈话,希望***服从主管的安排。2017年7月10日下午15点55分,非工休时间,***在车棚附近休息吸烟,公司对其开出了考核异常单,***拒绝会签,且没有申诉及反馈。正对***的上述行为,南方电气于2017年7月12日给予其警告处分。2017年7月17日,南方电气通知该公司工会:***因工作期间拒不服从部门安排,工作消极怠工,且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多次沟通、教育、谈话后仍不改正,根据公司《员工行政纪律管理办法》,公司认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于2017年7月21日起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20日,南方电气发出《关于解除与***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因上述原因,南方电气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于该日停发工资,并暂停缴纳社保、公积金。2017年8月,***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雨花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南方电气向其支付2017年7月的工资453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840元。2017年10月12日,雨花区劳动仲裁委作出雨劳人仲案字(2017)第3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的全部仲裁请求。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南车电气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审查,第一、对于南方电气制定的《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员工行政纪律管理办法》、《薪资级序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均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照执行。南车电气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第二、***在南方电气工作期间,存在旷工、消极怠工、无故缺席会议、拒绝会签考核异常单以及拒不服从部门安排等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南方电气与其多次沟通、教育、谈话后仍不改正。第三、根据《员工行政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因此,根据***在南方电气工作期间的上述违纪行为和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南车电气认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四、南方电气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前,于2017年7月17日通知了该公司工会。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提出的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均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祖湖
审判员  王红兰
审判员  黄红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林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