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1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荆艺软件有限公司,住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5号之二303单元之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增益食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河路8号(鲜肉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荆艺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增益食品(武汉)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增益食品(武汉)有限公司愿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7218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
执行员彭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