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某;湖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2民初550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崔桥镇贺寨行政村贺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迎宾大道(建筑大厦七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2025年4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