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2民初550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崔桥镇贺寨行政村贺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迎宾大道(建筑大厦七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2025年4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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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