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1661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泰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海景湾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迎宾大道(建筑大厦七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泰壹劳务有限公司、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