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25民初42号
原告: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0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8284035Q。
法定代表人:孙再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泰科美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蔡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7095306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科美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长泰科美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有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