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828号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02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再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迪,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邑通科技有限公司(曾名北京邑通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9层101内10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再连,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迪,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邑通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叶鑫欣)
审 判 员 (王 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